
【政策普及】中醫藥法釋義(61)
- 分類:媒體聚集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0-05-21 11:25
- 訪問量:
【概要描述】依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政策普及】中醫藥法釋義(61)
【概要描述】依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 分類:媒體聚集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0-05-21 11:25
- 訪問量:
第六十一條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促進和規范本地方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辦法。
【釋義】 本條是關于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辦法的規定。
依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體現了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的精神,體現了國家堅持實行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的原則。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對發揮各族人民當家作主的積極性,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鞏固國家的統一,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
依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立法法又進一步明確,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促進和規范本地方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辦法。近年來,我國已有一些地方對少數民族醫藥等進行了專門立法。目前,省一級地方性法規主要有三部:一是2002年3月29日頒布、6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發展中醫藏醫蒙醫條例》。二是2010年7月30日通過的《內蒙古自治區蒙醫藥中醫藥條例》,取代了2001年2月12日通過的《內蒙古自治區蒙醫中醫條例》。三是2008年11月28日通過、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中醫藥壯醫藥條例》。除了省一級立法以外,還有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制定了本地方少數民族醫藥管理條例。最早是制定于1995年5月的《玉樹藏族自治州藏醫藥管理條例》(1995年9月青海省人大常委會批準),隨后是制定于2001年4月的《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發展藏醫藥條例》(2001年9月甘肅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等藏醫藥方面的立法。蒙醫方面的自治條例主要集中于東北三省,如制定于2005年1月的《阜新蒙古族自治縣蒙醫藥管理條例》(2005年5月遼寧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制定于2009年2月的《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發展蒙醫藥管理條例》(2009年6月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制定于2012年11月的《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蒙醫藥管理條例》(2013年3月吉林省人大常委會批準)。今后,民族自治地方也可以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制定促進和規范本地方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具體辦法。
掃二維碼用手機看